利害关系人的
商标无效申请的情况有哪些?1.主题不符合
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
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
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
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
专利权,已经取得
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二、具体情况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
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
商标或者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商标无效宣告具体情况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对
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对侵权的
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无效宣告,并由
商标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