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
合同生效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诺成
合同和实践
合同是两种不同的
合同的类型,但是两者也有很多的相似的地方,所以很多人也经常会分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诺成
合同生效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诺成
合同的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诺成
合同
又称不要物
合同。实践
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
合同。诺成
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而与
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
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
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
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
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而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
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
合同才能成立。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
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
合同,质权设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属于实践
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
合同并非都是实践
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
合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责任。在实践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
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
合同,即“一诺即成”的
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实践
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这种
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
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
诺成
合同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
合同成立;实践
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
合同是实践
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
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
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
合同的生效要件。
《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
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关于诺成
合同生效与实践
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首先,实践
合同的成立的条件要比诺成
合同还要高一些。另外,两者的生效的时间和责任的相关问题也是不同的。其实诺成
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