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
合同公司备案到哪里进行?
一、解除劳动
合同公司备案到哪里进行?
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办理,证明解除劳动
合同可以通过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予以证明,按照《劳动
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
合同备案与社保无直接关系,《劳动
合同法》中未要求劳动
合同签订必须要劳动
合同备案,劳动
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
合同的备案可以(原劳动局)作为就业统计的依据,劳动
合同不备案,不影响社保的额缴纳。社保只要双方签订劳动
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
社保属于劳动
合同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
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入职新公司?
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知晓。否则,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也会因为你隐瞒已有劳动关系构成欺诈主张
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1、《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
2、《劳动
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原用单位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解除劳动
合同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其中还可能涉及到一方存在
违约或者强行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合法的经济补偿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