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要民警亲自
执行吗?不一定要亲自
执行,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由于监视居住是因为嫌疑人有特殊状况,不能在监狱里或者
看守所进行长治控制其人身活动。所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一般是因为嫌疑人身体不适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嫌疑人可能每周或者每月需要去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到。如果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话,监视居住的地点将由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提供。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
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
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二、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监视居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特别是对于不适用于收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司法机关审查后确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