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一、人身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根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合同。
《
保险法》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通过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我们可知,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而人身
保险合同因其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自然是要式
合同无疑。
二、人身
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条款
1、《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
保险的投保人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财产
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人身
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
财产
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
被
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
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
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
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
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
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
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
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
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
保险的
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
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
保险在为被
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人身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发现人身
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因其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
保险合同来保证被
保险人的
保险利益,因此,人身
保险合同是要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