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管辖法院是哪里?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
起诉。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
合同履行地优先
管辖原则。二、如何确定劳动
合同履行地劳动
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争议。而且该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这对劳动者也是不利的。劳动
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因此,劳动
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言劳动者的劳动履行地作为劳动
合同履行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
起诉,二是企业
起诉,三是双方都
起诉。若员工
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
合同履行地
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
管辖地与法院
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
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
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
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合法的提出
劳动仲裁或者
起诉来进行处理的,相关
管辖法院的认定是基于实际情况而定的,在受理时,如果发现不具备
管辖权的,那么法院还需要对相关劳动争议的情况转移到具备
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