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一、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
1、继续履行。指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
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
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指
合同各方在
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
违约时,
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
违约行为作用的
违约责任方式。承担
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
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
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
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
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
合同订立中及
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
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
合同关系,则应适用
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
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看完了上文的介绍后,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了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时涉及到四类,但具体该承担哪种责任,则需要看实际的
违约情况是怎样的。而实践中我们也要准确的区分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两种不同的
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