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
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
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
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二、申请强制
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
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
执行书。申请
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
执行的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以及申请
执行人所了解的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
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
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
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
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
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
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
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
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要知道就算是行政机关,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是没有强制
执行的权利。因而,才会出现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的情况。要注意的是,此时申请强制
执行的时间,一个是要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之后,同时还要保证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也就是说申请时间上有上下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