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
起诉阶段改变
管辖是指案件在受理后,检察机关在审查
起诉时,如果发生并不具备
管辖权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对
管辖权进行移送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具备
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确定。一、审查
起诉阶段改变
管辖是啥意思?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
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
管辖后审查
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
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
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
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
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
起诉的决定。二、审查
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
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
管辖后审查
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
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
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
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
起诉的期限。对于审查
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其司法职能来进行处理的,检察机关在发现受理法院并不具备
管辖权的情况下,是必须要进行移送
管辖处理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避免因
管辖权错误而导致司法判决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