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
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一、地域
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因不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地域
管辖权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域
管辖权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特别是对于没具备
管辖权的法院在管理案件后,是可以合法的作出判决的,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是可以合法的提出移送
管辖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