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
合同协议需在那里
起诉? 一、一方不履行
合同协议的
管辖分析
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
管辖,适合
合同的一般
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对于“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原有
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是将某一特定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为
合同履行地,所以只要该特定义务的履行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即视为未约定
合同履行地。而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是按照争议标的内容来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在多务
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部分义务履行地点,但是对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义务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
从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整体来看,该条文中的
合同履行地应当理解为“义务履行地”,该理解更符合《
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定。按照前述理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指当事人对某一
合同义务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且当事人因该义务发生争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如果当事人所争议的义务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让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履行地。但是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在部分双务
合同中确定单一履行地的规定,表明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放弃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单一履行地的判断思路。因此,这一点可能要根据第十八条实施情况,由最高法院通过单独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明确。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对“一方不履行
合同协议在那里
起诉”这个问题的分析。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当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时,那么根据
合同一般
管辖的规定上,依照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
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方进行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