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无效与撤销有哪些区别
一、
商标局无效与撤销有哪些区别
1、导致注册
商标可撤销与注册
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
注册
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
注册
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
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
商标的申请;
2、处理程序不同
由于无效的注册
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
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
注册
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
3、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
前面已经提到,注册
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
而注册
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
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
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二、什么是注册
商标无效?
1、定义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
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
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
商标的法律程序。
2、情形
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
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
商标的
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
商标或已注册
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在经济市场上使用的
商标,不可与驰名
商标或其他
商标混淆、相似。违反这类规定的,应积极的对这类
商标的公司和
商标进行撤销处理。这类
商标的持有公司,应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确定自身
商标的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