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能中止强制
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一、行政诉讼能中止强制
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
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
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
执行满三年未恢复
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
执行。
二、如何终结行政强制
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
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
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
执行中或者
执行完毕后,据以
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
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
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
法院来
执行。但是在
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
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
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
执行并不允许进行
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
执行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