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
保全一个月内诉讼才不会自动解除吗?
一、诉前财产
保全一个月内诉讼才不会自动解除吗?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诉前
保全是指还没有提
起诉讼,先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要求必须在
保全后30天内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不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就会解除
保全。当然,也有可能,在
保全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人就不
起诉或者仲裁了,申请人就会撤
保全申请。申请
保全应当单独编立案号,一般由立案庭负责。而诉中
保全,是指已经提
起诉讼了,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的财产进行
保全。这种
保全既有可能是原告
保全被告的财产,也有可能是被告
保全原告的财产。还有可能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
保全措施。诉中
保全一般不单独编立案号,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
诉前财产
保全与诉讼财产
保全的区别
财产
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
执行程序有效进行的措施。财产
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
保全分为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讼财产
保全,诉前的财产
保全与诉讼财产
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
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财产
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
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
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3、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
保全要求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
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4、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
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
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诉讼财产
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
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
保全分为诉中
保全和诉前
保全,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哪一种
保全措施更加有利,因为诉前
保全开始的时间比较快,所以一般申请
保全之后,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是否
保全的裁定,因为情况相对比较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