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
合同是诺成
合同吗,有什么样的特征和内容 一、承揽
合同是诺成
合同吗
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
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
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
合同类型。所以,承揽
合同是诺成
合同。
二、承揽
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
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
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
合同的特点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
合同。
2、承揽
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
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
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
合同
承揽
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
合同。在承揽
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
合同为有偿
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
合同
承揽
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
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
合同是口头
合同,所以承揽
合同多数是不要式
合同。对于生产上的承揽
合同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当采用书面
合同形式。
三、承揽
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
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
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
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
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
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
合同与其他典型
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
合同是否承揽
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
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
合同的一种了。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
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
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是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
合同类型。在加工、修理、印刷、定作等民事活动中,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就生效。承揽
合同不需要以一方当事人交付相应的标的物作为其生效要件,所以承揽
合同是诺成
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承揽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以口头方式订立,但遇到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该以书面方式订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