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义务与
保险合同生效 一、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义务
根据我国《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
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
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
保险人合称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
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
投保人义务:
1、交付
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
保险人交付
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
保险费,则
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
保险费或者终止
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
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
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
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
保险标的的危险在
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
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
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
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以便
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
合同成立后,被
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
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
保险人有关
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
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
保险合同请求
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时,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义务与
保险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1、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
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以承担交付
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
保险人对其遭受
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
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
保险人发生
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
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
保险费率为基础的。
3、当
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单表示同意承保时,即
保险合同成立。但是,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
保险合同的生效,因为
保险合同较为特殊,往往是在
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如
保险条款可能特别约定,
保险费的交纳是
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投保人义务与
保险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
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交付
保险费,
保险合同生效就意味着投保人必须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
保险人没有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