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
合同可以仲裁总公司吗?与分公司签
合同是可以仲裁总公司的,分公司对外签的
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
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
合同,
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
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
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
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
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
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综合上面所说的,分公司可以签订
合同,但如果分公司签订的
合同双方出现了纠纷,那么对于签订
合同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找总公司来要求赔偿,只有拥有法人才会有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有合法的依据,并且还要有合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