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不受理是合法的吗?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二、移送
管辖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
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
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的上级人民
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
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实践中,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
管辖,由受理案件的
法院继续审理。综合上面所说的,
管辖权是可以进行转移的,但转移的
管辖权不一定对方的
法院就会受理,如果发现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那么就可以不用进行受理,但前提也是慎得上级
法院的同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