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级别
管辖错误怎么处理?民事诉讼中受理后发现级别
管辖权错误,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并且把移送情况告诉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
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
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
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
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
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
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
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
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
法院。
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主管与
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
管辖发生,它是确定
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
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
法院,而
管辖则是对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
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移送
管辖一般是因为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没有进行仔细审核,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明确的
管辖权。如果没有明确的
管辖权的话,那么就需要送到有
管辖权的
法院中去。如果接受了移送案件的
法院是有
管辖权的,那么就不能够随意对该案进行相关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