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卖方
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
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1、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
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
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2、按照房屋买卖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
违约金。如果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对
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
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
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
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
违约金,但如果
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这在法律上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
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
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解除对于双方利益的平衡非常的重要,解除
合同必然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受损放可以主张
违约方损害赔偿,或者是承担
违约金,但是责任方式产生竞合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予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