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
合同法定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
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
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
关于“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概括地说是:有约定依约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综上,新民诉司法解释对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做了较大的改动,放弃了之前法定的一些容易产生纠纷的法定履行地的规定,诸如加工承揽
合同等,与
合同法对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式做到了一致,也规定了几种特殊
合同的法定履行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