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合法吗
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是多久
最长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不批捕也不是必然监视居住,也可能
取保候审,需要看具体情形,强制措施变更适用那一条,还需要结合变更的原因,强制措施的变更规定有下面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
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是相对于
逮捕以及
拘留等强制措施里面,处罚程度相对较轻的一种处罚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孕妇,哺育有7个月以下小孩等,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的危害性的,是可以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