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
违约金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
违约金进行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
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约定的
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
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
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还是惩罚性
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
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
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
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
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这类
违约金应在
合同签订的初期进行约定,详细的书写到
合同内。一旦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按照
合同的规定,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解决这类
合同纠纷。我国的司法部门对这类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