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申不服批捕决定怎么办?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
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刑事诉讼法》关于
逮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当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立案调查,如果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这样也是可以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做出的
逮捕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公安机关想要
逮捕嫌疑人要先写好提请
逮捕的申请书,然后将一应的案卷材料以及证据一起送到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审核之后做出是否
逮捕的决定。若遇到重大的案件时检察院可以与公安机关的人员一起讨论案件,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