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时效规定,而诉讼时效不仅会中断,有的情况下还是中止。而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造成的条件也不同。那究竟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范围
(1)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因此,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中止计算予以救济是完全必要的。
应注意的是,若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并不因此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即未造成权利人不能起诉或请求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概言之,不可抗力为中止事由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在时效期间终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但若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权利或为中断时效行为,则甚为困难,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难以胜任。
因此,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前,使时效中止计算是理所当然的。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二是须在时效中止前无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权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认为具备此条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转托他人为权利行为,故不能因此中止时效计算。
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都有哪些了吧。在中止事由消灭的时候,诉讼时效就会继续起算,注意此时并不是重新计算。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

·还没有文章
·解除劳动关系未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的确定和解除都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尤其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说随意就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而且,一般是需要出具通知书的,可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未送达,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对此,我国的法律中也是做出了相关的约束。......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如何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如何办理?在实践中,我们有时会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选择异地就医,比如:出差、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重症病人在当地医院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而转去异地医院就医;出外打工的农民工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方便的完成就医结算。此......


·劳动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延续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劳动合同到期该怎么办,能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进行续签,此时劳动者又该注意什么问题?对此,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劳动合同期满后,......


·投标保证金多少
      投标保证金多少?怎么收取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多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1)工......



·发律师函 各类合同 合伙协议 合作协议 和解协议起草与审核等非诉合同类
      律师不能为你创造利润,但是可以帮你节省成本,避免损失,挽回损失。、所以凡事问问律师的意见。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将口头约定的内容落实为白纸黑字,将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在专业的合同里。更有一些对方拟定合同的情形......


·金华律师谈申请取保候审的经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为南京离婚人士提供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方案,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离婚律师费标准、涉外离婚等。南京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姻家庭法律疑问,熟知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善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是怎样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样本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赠与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呢?为了让您更清楚了解到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标准,请和我们在下文进行详细的阅读。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制定?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制定?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律师费的缴纳时间
·我定的家具不想要了,定金能要回来吗?
·我通过中介找了一份临时工,按刚进厂说好的时间,现在一直拿不到工资,给中介老板发微
·公司强制性调换岗位
·你好,农村建房时工人自己割到手责任在哪方
·企业被吊销,我该咋办?,我与2001年11月11日和所企业因劳动纠纷被停职
·别人以我的名义领工资我该怎么办?
·老师,您好,我在跟朋友打篮球的时候发生碰撞,他的牙齿撞在了我的头上,牙齿断裂了。需要一万多元修补牙
·房产证更名,婚前买的房子两个的名字
·1--我女方,桂林。他男方,百色。 2--现在不在一起了,
·交通事故赔偿事件,律师,律师,您好!我一直没找到办法解决我的问题
·你好想咨询律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推荐律师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律师费的缴纳时间
·我定的家具不想要了,定金能要回来吗?
·我通过中介找了一份临时工,按刚进厂说好的时间,现在一直拿不到工资,给中介老板发微
·公司强制性调换岗位
·你好,农村建房时工人自己割到手责任在哪方
·企业被吊销,我该咋办?,我与2001年11月11日和所企业因劳动纠纷被停职
·别人以我的名义领工资我该怎么办?
·老师,您好,我在跟朋友打篮球的时候发生碰撞,他的牙齿撞在了我的头上,牙齿断裂了。需要一万多元修补牙
·房产证更名,婚前买的房子两个的名字
·1--我女方,桂林。他男方,百色。 2--现在不在一起了,
·交通事故赔偿事件,律师,律师,您好!我一直没找到办法解决我的问题
·你好想咨询律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热门城市

·随州律师
·
基隆律师
·
益阳律师
·
梅州律师
·
陇南律师
·
驻马店律师
·
通化律师
·
大理律师
·
萍乡律师
·
渭南律师
·
静安区律师
·
南开区律师
·
枣庄律师
·
台中律师
·
城口县律师
·
汉中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