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吗?可以,
专利权实施是使用属于
专利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实施含义很广,包括制造、销售、使用、进口
专利产品,为销售或使用目的储存有关
专利产品或使用
专利方法。独占实施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
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
专利,并收取使用费;
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
专利。获得
专利后,
专利权人对其
专利具有独占实施权。
专利的实施,既是
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又是
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自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既不自己实施其
专利也不允许他人实施其
专利,
专利局将根据他人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二、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
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
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
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
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
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
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对于
专利权的认定上,
专利权发明人可以通过向
专利权认定部门提出合法的
专利申请来进行处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对
专利权情况进行认定,在具体的
专利权实施过程中,还应当根据该
专利权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价值来进行处理,可以授权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