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从《民法通则》来分析
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
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
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
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
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
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
医疗费的义务。 在这种
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分析
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
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院治疗是为了救死扶伤,这是医生的天职,不能拒绝这样形成的
医疗关系,双方都是被动的,有时是无可选择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医院也谈不上对患者“欺诈”。同时,在我国,虽然
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明显,如果发生纠纷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
医疗机构双倍返还
医疗费,即无法与《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欺诈”经营相套用,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一定程度上说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
合同法》来分析
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能否适用《
合同法》来调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
医疗服务
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但由于
医疗服务
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变性,也就不存在履行
合同中对瑕疵担保允诺,一旦产生纠纷,患者要以追究
违约责任是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从这个角度也无法更好的救济当事人。如果产生纠纷,患者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只能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此类纠纷。
四、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分析
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个行政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比起已经废止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是有了一大进步,也只是对于发生了
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赔偿意见。但是,民事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实际损失实际赔偿”原则,虽然在特殊问题上也有实行“限额赔偿”的情况,但这仍属于民事赔偿的性质,而
医疗事故上的“赔偿”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限额赔偿”。同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处理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
医疗损害属于什么责任呢?
医疗损害其实属于民事责任,譬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可以看出;另外由于医生与病人之间不存在一种供求消费关系,因此是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文的后两种情况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