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
执行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一、暂予监外
执行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暂予监外
执行人员也能办理退休,在社区服刑期间是可以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仍处于社区服刑期间,也可以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符合申领失业
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
但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等四类社区服刑人员。
在监狱、
看守所服刑的服刑人员,如果在服刑期间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便正常参保缴费,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退休以后因为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入狱服刑的,那么在服刑期间也要暂停养老金的发放,等刑满后继续发放。
如果在服刑期间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后服刑,依然冒领养老金,不仅要撤销已经办理的退休手续,而且所发养老金还要被追缴退还。
二、监外
执行
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
执行场所和
执行方式,在监狱外
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
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在监外来
执行刑罚的一种
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
执行。如在
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
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
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
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
执行罪犯决定收监
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
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
执行罪犯决定收监
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
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
执行罪犯决定收监
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
看守所将罪犯收监
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
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
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
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
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综上所述,有些犯罪被判刑的人员得到了在监狱外
执行后面刑罚的机会之后也就得到了相对的自由,此时他们的权利实际上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恢复,尤其是一些按时交
保险金的人员也应该自然享有照常退休和拿到养老金的权利才是法律上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