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
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一)在
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
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二)在
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
合同约定可以于
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
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
合同,同时对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的
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
合同。(三)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
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对
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
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
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一)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投保人、被
保险人未履行
合同义务。在财产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
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三)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有义务将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
保险人,
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
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
合同。(四)在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人身
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的,导致
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
合同达成协议,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
合同的效力方消灭。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
合同约定,在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
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
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根据规定,如果是因为被
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解除了
保险合同的,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并不需要退还已经支付的
保险费。当然,从当事人订立
保险合同开始,
合同生效一直持续到解除
保险合同,这期间产生的
保险费,
保险人也是可以不予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