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国土面积广袤而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观念习惯不同,处事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在管理时也会采用多种管理方式,以方便更便捷更高效的为人民服务,解决人民难题。最为常见的就是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那么,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详细为您解答。
一、级别
管辖
(1)确定级别
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
管辖: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争议标的额大,或者B案情复杂,或者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
1、必须是“重大”,何为“重大”?满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
2、何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②在本辖区内(超过了基层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
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
管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专属
管辖、协议
管辖、共同
管辖和选择
管辖、合并
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又可称“普通
管辖”或“一般
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
管辖的。
特殊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
管辖。
专属
管辖
专属
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协议
管辖
协议
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
管辖。
选择
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
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
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
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
管辖。
共同
管辖
共同
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
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
管辖
合并
管辖,又称牵连
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
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
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
管辖权的
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
管辖。
三、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区别
地域
管辖与级别
管辖不同。级别
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问题;而地域
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
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
管辖是在级别
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
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
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
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
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
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上文中,对于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分别做出了定义,并对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对比,以体现两者的不同。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级别
管辖和地域
管辖虽然是两种
管辖方式,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
管辖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百姓难题。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