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具体是怎样的
一、
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执行。我国
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
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
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
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
仲裁,也不得就此提
起诉讼。
2.
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
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
仲裁裁决。
4.
仲裁裁决具有
执行力。
二、
仲裁裁决不予
执行
根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
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委员会无权
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应当区分《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
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
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
仲裁中,
劳动仲裁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但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劳动争议,可以向
劳动仲裁委会申请
仲裁,但是对于一般的纠纷,如果当事人有约定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向当地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的。而之后对于作出的
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
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法院申请强制性,因为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
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