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可以变更
合同签订内容吗?
一、中标后可以变更
合同签订内容吗?
中标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
合同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
合同,
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
合同主体,也就是
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
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
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
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
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
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变更
合同的要件
1.原
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
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
合同关系不存在,则
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原
合同效力状态的复杂性,其对
合同变更的影响需分别加以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无效
合同由于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的特点,毫无疑问,无效
合同不发生变更问题。
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请求撤销,一经撤销,则原
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如变更发生在
合同被撤销后,则变更当然无效;如变更发生在
合同被撤销前, 由于撤销前的
合同有效,可作为
合同变更的基础。
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追认,追认后
合同有效,追认前效力待定。但在原
合同被追认前,仍然可作为变更的基础,只是变更的效力与原
合同一样,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追认方能产生。如追认后,当事人对
合同作出变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认,因为
合同当事人这一决定
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质因素并未发生变化,在主体未变而仅仅是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效力待定这一特点亦会与变更如影相随。
2.
合同内容发生非要素的变化
合同变更,顾名思义,
合同的内容需发生变化,包括对
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修改是指对原
合同条款的改变,补充是指在原
合同中增加新的条款。在补充的情形下,尽管原
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
合同条款,所以原
合同依然发生了变更。
对于变更的要求,前已论及必须是不改变
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否则就属于
合同更改而非
合同变更。一般而言,
合同标的物种类的更换、履行条件的变化、价款的增减、期限的提前或延长等变化都属于
合同变更。
3.
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
法定变更或裁判变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此处变更的有效性专指依协议变更的情形,由于协议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新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规则相同,
合同变更首先应当具备明确性要求,其次,应当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
对于明确性要求,我国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对于有效性要求,除了应当满足一般的
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
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严格遵照
合同的相关内容来
执行,但如果双方对
合同中的相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需要变更的,那么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