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撤销
商标自始无效吗?是的,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
商标,其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或者裁 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商标转让或者使 用许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强调的是,因
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被撤销的事由:1)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
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
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
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
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
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
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
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1)
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1、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2、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3、注册
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2)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被
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
商标局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
商标的无效与撤销有什么区别?首先,导致注册
商标可撤销与注册
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
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
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
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
商标的申请。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
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
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
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
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
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
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
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其实,撤销
商标和宣告
商标无效还是有差别的,就像是
商标过了最终宽展期的这种状况也会被宣告无效,但因为这样被宣告无效的话,被宣告无效之前的
商标权,全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撤销
商标就不一样了,之前当事人拥有的所谓的
商标权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