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是不是可以不公诉?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
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因此也就不会被
起诉,但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
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4、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不批捕的情况,一般是指犯罪事实轻微,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是需要批捕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异议的,则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