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移送
管辖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的移送
管辖,是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与移送
管辖不同,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移送
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
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限。我国法律上对于
法院在受理了相关案件时,发现并不具备
管辖范围的情况,可以进行移送
管辖处理,但对于移送
管辖的处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样才可以合法的进行处理,否则在造成程序错误的情况下,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