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裁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注册
商标被宣告无效,其
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
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
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
法院做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
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
商标转让
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
执行的,不得以注册
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
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
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转让费、
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
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能不能
上诉?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对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
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1、第五十四条 对
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2、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
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
商标,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被申请注册的
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是
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后,在
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的一年至届满后的六个月的延展期间不进行
商标续展的,是可以视为其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就属于是无效
商标,但是他人是不能立即就该
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必须年满一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