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执行案件中止的情形都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
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
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
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
再审的案件,
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
执行裁定书中止
执行。第104条.中止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
执行。恢复
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执行中止一般都是发生在
执行程序当中,不过我们要注意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
再审的话,此时案件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情况的,那么可以不中止
执行。另外,在导致中止
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作为
执行法院可以恢复
执行,此时可以是根据当事人恢复
执行的申请,也可以是
执行法院依自己的职权恢复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