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和
逮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1、批捕一般指批准
逮捕。批准
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
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
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
逮捕是检察院、
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
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可以
逮捕。3、
逮捕后可以向相应的办案机关 申请
取保候审。4、取保后,如果判实刑就应到
看守所或监狱
执行,如果是缓刑的话,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我国法律上对于批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批捕的认定上,还需要由公安机关首先进行调查取证,在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批捕处理,如果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不需要进行
逮捕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