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与监外
执行区别有吗?是有的;一种是关在监狱里面,而另一种是在监狱外面进行服刑。监外
执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
执行场所和
执行方式,在监狱外
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
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在监外来
执行刑罚的一种
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
执行。如在
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
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
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
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二、监外
执行的
执行机关对于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原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
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
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
执行。如果罪犯是在
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
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
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
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
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
执行机关。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
执行和坐牢的共同点就是属于都在服刑,需要等到期满了之后才能算是恢复了自由的身份,但对于两种也是有很大的不同,这都是针对于不同的案件来进行处理的,所以,在办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