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
合同主要有哪些,与非要式
合同有何区别 一、要式
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
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
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
合同、
建筑工程
合同、长期租赁
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
合同、技术开发
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这些
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
合同、
商标权转让
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
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企业
合同。
注意:房屋买卖
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
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
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
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
根据《
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为了促进交易,我国采用有限制承认
合同效力的做法。《
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二、要式
合同与非要式
合同有何区别
要式
合同与非要式
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
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
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
合同,民间借款
合同就属于非要式
合同。
例如:购房
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
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
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
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
合同,合作经营
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
合同才能成立;
股权转让
合同,不仅要有书面
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有的要式
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
合同不成立。如
专利转让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
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
执行。如我国《经济
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
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
合同应为有效
合同。这时的
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与要式
合同相对的就是不要式
合同,就对
合同的形式没有做出要求。但如果是要式
合同,而实际上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
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这样对当事人来讲也就不能对其利益做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