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哪些作用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担保
合同的履行:第一、 定金具有
违约金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
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第二、 具有预定赔偿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
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定金便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第三、 具有处罚
违约方性质。如果一方
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定金完全是对
违约方的处罚。第四、 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二、定金具体有哪些分类?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
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
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
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
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
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谓为
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
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
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
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
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
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
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
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
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
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4、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
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5、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
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
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定金在经济交易中的使用是很频繁的,随着
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自然当
合同消灭之后定金也就i会随之消灭。这就是定金的从属性。定金不是法定的,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要使定金担保成立,就要求
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如果仅仅只有定金的约定,则定金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