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
合同生效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一、
股权质押
合同的生效时间
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前者的
股票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后者的
股票无法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质押
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样。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
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
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
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
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很显然,
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二、股份、
股票质押
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
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
股票的价格随着
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
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
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
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
股票出质后将其
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
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但出质人转让
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
合同生效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其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有关系。前者
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时间,而后者
合同生效时间则是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时间。公司性质不同,
合同生效时间便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