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是什么?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二、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于劳动
合同法?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
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
合同,签订劳动
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
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
合同,签订聘用
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
执行。三、劳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
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几类不适用的人有:(1)公务员、
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2)现役军人;(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4)家庭保姆。我们必须要强调,事业单位的这些正式职工不适用于劳动
合同法,即便事业单位要解除
合同,解除的也是聘用
合同。聘用
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事业单位虽然不是行政单位,一般也不会随便跟职工解除聘用
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