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
再审是否中止
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这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
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执行。二、哪些情形可以中止
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
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
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
执行。2、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
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
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
执行标的的
执行应当中止。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
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
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
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
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
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
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
执行的理由。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在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
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
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
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案件会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发生改变,但是不管怎么改变,必须要满足法律,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判定的结果才可以进行中止或者是中断,自己的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如果不按照法院的判定结果
执行,人民法院会强行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