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与
合同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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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主要指交易双方在
合同签订之后按照
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去履行,当然,
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也就自然的拥有了法律效力,不过
合同效力也是可以改变的。那么
合同履行与
合同效力是什么?效力变化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
合同履行与
合同效力是什么?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
合同规定义务的
执行。任何
合同规定义务的
执行,都是
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
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
合同的不履行。因此,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
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
合同义务
执行完毕时,
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
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
二、
合同效力变化分类有哪些?
(1)有效
合同与无效
合同之间转变。有效
合同一般是指
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合同一般是那些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
合同各方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对无效
合同一般严格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依据新旧法律,对同样一份
合同效力判断可能出现原来有效的
合同,现在为无效;原来无效的
合同,现在为有效。(2)有效
合同与效力待定
合同之间转变。《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
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
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
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对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三类效力待定
合同由于当事人的追认行为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引起
合同效力的改变。(3)有效
合同与可撤销
合同之间转变。《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一方对欺诈因素予以排除时,可撤销
合同有可能转化为有效
合同。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晓,
合同履行与
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合同在拥有法律效力之后会自然的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不过伴随着交易的进行,
合同的效力也是可能发生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