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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自古以来一直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组成部分。买卖,一般指双方通过实物或者货币进行交换以换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会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为。在完成卖买,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法律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帮助和影响呢,买卖合同条文有哪些相关内容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
有问题要咨询?买卖合同条文有哪些内容买卖合同条文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 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进行买卖的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条文是非常有必要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关于买卖的纠纷时也能作为最有力的证据。以上列举的买卖合同法最大程度上的说明了买卖合同条文对我们的重要性。但是在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同时触发到多项法律条款... ·检测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检测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瓮福集团子公司合同管理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及附属合同、变更协议、结算协议、解除协议、仲裁协议、纠纷处理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等,控股子......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为了保护卖方的权益会事先对买方收取一定的定金,对于定金收取多少,不是随便定的,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合同法定金比例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报道。一、定金的含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签订合同......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 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一、合同未到期辞职要给违约金吗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辞职的,劳动者只需...... ·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后果 对于居高不下的房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屋。对于租赁房屋,很多人认为,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意义不大。通常在房东拿来的合同上,几乎看都不看就签字交钱了。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比如房东临时加价,未到期即收回房子等,才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那么,涉及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租房者要求索赔的依据有哪些,我们为您整......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合同的订立使得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但是违约赔偿并不能随意要求数额,这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合同赔偿的标准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一一介绍。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1、如果合同双方......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之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给自己的保障性待遇,不同的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区别。那么,苏州五险一金比例是怎样的?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虽然离婚的方式不同,但对对财产的分割原则是相同的。那么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的发生 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的发生是比较常见的,不管侵权人是有意还是过失,此时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就在此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怎么承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 ·应该怎么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夫妻离婚后,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那么,应该怎么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应该怎么确定子女抚...... ·南通律师成功处理大额借款纠纷案件 顾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28万,并有借条,借条上签注的“连带担保至借款还清为止”,出借人刘某某已自认系其书写。因此,争议焦点落在借条上的该行签注,是出具借条时经顾某某同意由刘某某所写,抑或是事后刘某某自行添加的行为,需要进行进一步查证。而要还原案件...... ·盐城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1、看守所每个正常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为收物时间。2、地点在盐城市看守所收物会见室。3、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盐城市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并由送钱、物人签字。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靠近高铁南京南站,以后迁建到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树(靠近刘村枢纽、新湖大道)。南京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是何地法院 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是何地法院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办理个体户执照流程 办理个体户执照流程营业执照是任何商户进行营业的必备条件和资格,没有营业执照,个体户进行商品买卖是违法的。因此,办理一个符合自己经营品类的营业执照才能继续营业。但是您对办理个体户执照流程是否了解,了解具体的流程才能顺利拿到营业执照。下面我们就......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时的责任、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监护是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的表现为义务,在赋予父母管教和保护权利的背后,更加突出了父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 相关法律问答: ·我是汉川车主在阳罗一个丁字路口我车是绿灯直行,对方大货车闯红灯在小路上大路左转弯与我车发生严重碰撞, ·你好,企业贷款需要用到法人身份证。这样法人需要承担以 ·还是归两个法院那?,如果一个案子分两个法院审 ·我是江苏徐州人,我哥哥是一名货车司机。走私拘留了 ·1、我家农民公粮补偿款在2020未发放,其他村民已发放。2、 ·在公司上班了九年但公司不帮交社保 ·我是湖南的驾驶证,驾驶证扣了九分还可以在东莞考教练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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