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国家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减少一人持有多套
房产,从而出台了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进行限制。那么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都包含什么?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
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
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
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
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
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
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
房产免纳
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
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
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关于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
房产税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购买
房产时进行合理的选择。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