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包括什么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而在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才有可能授予
商标权。实践中,
商标权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那到底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
商标权。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
商标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
商标,这一
商标的
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
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
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
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
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
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
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该
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
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
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
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
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
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
商标取得
商标权。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
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
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
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
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
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
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
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
商标依法申请并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
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即
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
商标所有人的
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
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
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
商标所有人
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
(二)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
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
商标所有人的
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
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
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
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
商标权。
有的
商标所有人想要更多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就会将自己的
商标申请注册,在取得了
商标权之后,才能更多的获得来自《
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维护
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