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有问题要咨询?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第八条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 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 (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 (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十七条 经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工程造价活动、建筑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依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协商期限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期限为二十八日。 第十九条 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程造价从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业,并对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中,通过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以上方法,以约束工程造价等规范。... ·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呢? 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司法鉴定。没有经过司法案件的证据,法官无法判断其真伪,一般来说是不会采纳的。那么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呢?为您解答。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 ·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不发达的地区,会有很多店家招收童工的现象。而在我国法律上,招收童工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不允许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从事工作的。而一旦发现有招童工的现象,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很多不在管辖范围,甚至因为一些原因,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请看下文。一、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禁止使用童工...... ·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对于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而劳动仲裁委此时也是会就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那么这个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一)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 ·老板不给发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一、老板不给发工资怎么处理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 ·承包建筑工程利润怎么算? 承包建筑工程利润怎么算?承包建筑工程利润的计算方法在这里给您介绍一下利润率的结算方式:利润率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是同一剩余价值量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另一种比率。利润率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利润水平的相对指标。利润率指标既可考核企业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又可比较各企业...... ·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司机该怎么办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或者自己注意力不集中而导致的,而此时事故既然已经发生了,那么交通事故的司机此时应该怎么办呢?若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我们就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司机...... ·遗弃婴儿到医院是否构成遗弃罪? 我国每年发生大量的遗弃婴儿的事情,其中有些父母将婴儿遗弃到医院,不管其死活。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民群众是给予强烈谴责的。并且,如果情节严重,当事人还会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遗弃婴儿到医院是否构成遗弃罪?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离婚时原告要收集怎样的证据 提起离婚诉讼的,肯定是由夫妻中的一方进行的。而此时,作为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一方,需要承担最初的一个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才行。那到底离婚时原告要收集怎样的证据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时原告要收集怎样的...... ·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存在吗,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存在吗,怎么解除收养关系在生活当中,一些人收养了一些失去父母或在孤儿院的孩子。这本是一件其乐融融的好事,如果在收养过程当中发生了意外。那么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存在吗,对于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下面我们...... ·2023年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 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济南☎济南市看守所0531-85081940▼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仲宫镇政府二仙办事处☎历城区看守所(第二看守所)0531-88686022▼历城区鲍山街道飞跃大道钢城新苑南门/钢...... ·郯城县李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2012年12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生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原告吕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吕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向.起诉要求......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为南京离婚人士提供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方案,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离婚律师费标准、涉外离婚等。南京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姻家庭法律疑问,熟知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善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榴园28号(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04,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新街口西南方向,王府大街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申诉罪轻辩护的。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赔偿,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参考相应的因素。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最后的数额是......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收买被拐卖、妇女......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 相关法律问答: ·*博被非法拘禁,您好 ·因犯罪死亡其遗属属是否享受非工伤死亡待遇 ·通知书上说拘留到18号,那是18号早上出来还是19号早上出来 ·咨询工作上一些事san div ·17岁的少和他人一起殴打并把殴打对象失手从二楼阳台推下一楼怎么判刑 ·变更抚养权,抚养费 ·离婚了,男方纠缠不清,打扰我生活 ·有个山东人跟我借了钱人不在这里,想起诉他。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问题 ·你好,在盐城请律师需要多少钱,人被关押在盐城看守所,收到抱留 ·借款是打给女方的,当时她和男方是恋*关系,后来结婚后,欠条都是男方给我打,如果起诉有法律效力吗?借条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
推荐律师
·*博被非法拘禁,您好 热门城市 ·巴中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