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
合同实践
合同是一个意思吗?是一个意思;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
合同又称寄托
合同、寄存
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
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
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
合同。二、保管
合同的特征1、保管
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
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2、保管
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
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
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
合同是无偿
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
合同中,保管
合同是双务
合同。3、保管
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
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4、保管
合同为实践
合同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
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
合同属于实践
合同。综合上面所说 的,保管
合同也是属于
合同的一种,而对于这种
合同也与其它的
合同一样,只要双方协商好进行签订了之后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这种
合同一般是属于短暂性的,只要把货物交付之后而且
合同返还给当事人就算是完成了自己的
合同义务。